杠桿收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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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收購方在實施收購時,如果其70%及以上的資金來源是對外負債,即是在銀行貸款或金融市場借貸的支持下完成的,就稱為杠桿收購。相應地,如果收購方的主體資金來源是自有資金,則稱為非杠桿收購。
杠桿收購的一般做法是由收購企業委托專門從事企業收購的經紀企業,派有經驗的專家負責分析市場,發現和研究那些經營業績不佳卻很有發展前途的企業。確定收購目標后,再以收購企業的名義向外借債,通過股市或以向股東發出要約的方式,收購目標企業的股權,取得目標企業的經營控制權。
杠桿收購的突出特點是收購者不需要投入全部資本即可完成收購。一般而言,在收購所需要的全部資本構成中,收購者自有資本大約只占收購資本總額的10%~30%,銀行貸款占收購資本總額的50%~70%,發行債券籌資占20%~40%(一般資本結構穩健的企業,債務資本不會超過總資本的2/3,而舉借高利貸收購的企業,其債務資本則遠遠超過其自有資本,往往占總資本的90%~95%)。由于這種做法只需以較少的資本代價即可完成收購,即利用“財務杠桿”原理進行收購,故而被稱為杠桿收購。顯然,只有企業的全部資產收益大于借貸資本的平均成本,杠桿才能產生正效應。因此,杠桿收購是一種風險很高的企業并購方式。杠桿收購在20世紀60年代出現于美國,其后得到較快發展,20世紀80年代曾風行于美國和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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