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精選回答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或合同沒有收款日期,為發出貨物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9、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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