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是什么意思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受理:
1.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納稅爭議案件已經過行政復議程序(但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的不在此限)。
(6)原告在訴訟時效內提起稅務行政訴訟。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對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 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的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4)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3.當事人稅務訴訟過程相關要求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上述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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