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審核是什么
精選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審核是:
1.新征用耕地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審核是:
應納稅額=實際占土地面積(平方米)x單位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以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迢用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2.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于尚求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的稅人。
3.以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作調整,適用于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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