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租賃所得基本規定有哪些
精選回答
財產租賃所得基本規定有:
1.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財產租賃所得以個人每次(月)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減除20%的費用。
3.財產租賃所得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4.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按順序)扣除以下費用:
(1)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轉租情況下適用);
(3)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4)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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