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精選回答
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等于增值稅應納稅額。這是增值稅計算的核心公式,即: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
銷售額中包含的項目:
1. 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含消費稅等價內稅)
2. 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
銷售額中不包含的項目:
1.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 特殊的往來款:
(1)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買方
②由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
(3)銷貨同時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價外費用:
(1)包括銷售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視為含增值稅金額,在并入銷售額征稅時應價稅分離。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1)4個無銷項
(2)4個非正常
(3)4個服務
2.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3. 資產用途改變的稅務處理。
(1)進項稅額轉出:能抵扣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或,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稅率
凈值率=凈值÷原值×100%
(2)進項稅額轉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能抵扣進項稅額
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或,可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的。
5. 進項稅額轉出特殊規定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按凈值率抵扣)、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實際成本=進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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