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審核有哪些
精選回答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的審核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9.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0.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1.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三北”地區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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