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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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征稅范圍的審核有: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和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正向列舉四類經濟憑證:書面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一)書面合同
1.買賣合同
(1)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和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如訂購單、訂數單等。
(2)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買賣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不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
2.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4.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5.運輸合同: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
6.倉儲合同。
7.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
8.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不包括人壽保險合同。
9.借款合同: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不包括同業拆借)的借款合同,不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10.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1.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3.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4.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三)營業賬簿
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反映納稅人“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賬簿。
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股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四)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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