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包括哪些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復議的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
1.合伙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
(1)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參加行政復議;
(2)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2.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3.公民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行政復議。
4.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5.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第三人
1.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3.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
1.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2.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
3.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4.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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