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的鑒證證據和鑒證報告
精選回答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務的鑒證證據和鑒證報告:
1.鑒證人應當取得支持匯算清繳鑒證結果所需的證據。
(1)直接從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提供的鑒證材料中取證
如被鑒證人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被鑒證人出具的年度納稅申報表數據來源和填寫說明,被鑒證人(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簿和憑證。
(2)采取審閱、查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記錄及其他方法取得證據
如證明某些交易事項真實情況的合同、發票、銀行對賬單等原始憑證,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筆錄,專業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2.鑒證人對匯算清繳鑒證業務發表結論時,應關注:
(1)被鑒證人交易事項是否客觀真實、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否合法準確;作出上述判斷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2)鑒證人應以工作底稿為基礎,按照業務指引要求的內容,編制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3)報告的核心是對被鑒證人匯算清繳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予以評價。
(4)鑒證報告應按照指引的要求進行信息溝通、簽字蓋章。
(5)鑒證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于特定使用人的,鑒證人應當在鑒證報告中予以注明,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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