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稅收優惠的審核都有哪些
精選回答
契稅稅收優惠的審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上述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上述第1項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情形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4.與個人購買住房有關的契稅優惠
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
契稅政策:面積≤90平方米減按1%稅率,面積>90平方米減按1.5%稅率。
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含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的住房) :
契稅政策:面積≤90平方米減按1%稅率,面積>90平方米減按2%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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