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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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1)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鑒定人出庭作證,應當按照法庭指定出示并宣讀稅務司法鑒定意見書,客觀、全面、如實說明鑒定過程、鑒定依據與鑒定意見,接受法庭詢問,接受與鑒定意見有關的質證,不得作虛假陳述或片面表達意見。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視聽資料和庭外調查等方式作證: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
②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③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④因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脅不能出庭;
⑤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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