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
1.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4.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5.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6.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7.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8.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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