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是什么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是: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4.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6.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7.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8.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罰款及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9.除上述第1、3項所列情形之外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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