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包括
精選回答
稅務行政訴訟的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1.原告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2.被告
一般而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告。
3.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義務或者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4.訴訟代理人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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