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應付賬款低估風險是否需列明余額?
老師,這個地方我老是搞不清楚,麻煩老師幫忙解釋下,應付賬款如果存在低估,列名信息后被詢證者肯定不會同意呀,不應該是通過列明信息來驗證應付賬款是否存在低估么?
問題來源:
ABC會計師事務所的A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甲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中與函證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1)甲公司2017年末的一筆大額銀行借款已于2018年初到期歸還。A注冊會計師檢查了還款憑證等支持性文件,結果滿意,決定不實施函證程序,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不實施函證程序的理由。
(2)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應收賬款的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為盡早識別可能存在的錯報,在期中審計時對截至2017年9月末的余額實施了函證程序,在期末審計時對剩余期間的發生額實施了細節測試,結果滿意。
(3)A注冊會計師對應收乙公司的款項實施了函證程序。因回函顯示無差異,A注冊會計師認可了管理層對應收乙公司款項不計提壞賬準備的處理。
(4)A注冊會計師擬對甲公司應付丙公司的款項實施函證程序。因甲公司與丙公司存在訴訟糾紛,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程序。A注冊會計師認為其要求合理,實施了替代審計程序,結果滿意。
(5)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應付賬款存在低估風險,因此,在詢證函中未填列甲公司賬面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李老師
2020-09-08 14:40:12 8479人瀏覽
這里是這樣來考慮的,對于函證應付賬款的低估,因為是欠客戶的錢,客戶肯定是想要這筆錢數據明確的,怕被審計單位記少了,所以無論我們是否列明余額對方都會積極的進行配合
只不過,通常情況列明的效果是最好的,但也不能說不列明就是錯誤的方法。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
2021-07-31
-
2021-07-08
-
2021-06-11
-
2021-04-14
-
2021-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