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賬款低估是否要列明函證余額?
老師,您好!
第二問,我理解在應收賬款存在低估風險時,不列明信息更加有效,但是應付賬款不應該與應付賬款正好相反嗎?(以列明與否對債權人與債務人誰更有利的角度)
應付賬款低估對債務人(被審計單位)更有利的問題,對債權人更無利,債權人回復的意愿更強烈,列明信息應該是更好的方式啊,為何不列明是正確的呢?
此外,如果這道題正確,那應付賬款高估應該不列明嗎,此時債權人發現債權多了,更愿意回復一個不可靠的結果,此時不就錯誤了嗎?
問題來源:
(1)在實施應收賬款函證程序時,A注冊會計師將財務人員在發函信封上填寫的客戶地址與銷售合同的地址進行了核對,同時查詢了客戶官方網站,親自將詢證函交予快遞公司發出。
(2)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應付賬款存在低估風險,因此在詢證函中未填列甲公司賬面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
(3)A注冊會計師收到的一份應付賬款回函顯示存在1000元差異,甲公司管理層解釋是供應商丙公司多發出原材料導致,由于回函差異占該應付賬款余額比例不到1%,A注冊會計師未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4)A注冊會計師收到被審計單位甲公司轉交的詢證函回函,回函顯示不存在差異,A注冊會計師隨后進行了電話確認,結果滿意。
(5)A注冊會計師對甲公司一筆大額應收賬款寄發詢證函,但在合理的時間內并未收到回函。A注冊會計師進行電話詢問,確認被函證金額與甲公司客戶的回答一致,不存在差異,據此認可了該筆應收賬款余額。
要求:
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田老師
2021-07-31 17:16:41 4427人瀏覽
是因為應付賬款的性質決定的,因為是屬于我們欠對方的錢,所以我們列明與否對方都是會積極主動的配合函證,因為想要盡早收回欠款。所以不能僅僅與應收賬款對比來看。
確實低估列明會更加有效一點,但是不列明也是可以的。
但是高估最好不列明,如果列明了,對方當然愿意我們多付一些,就會默認了。所以我們需要記住的一點就是應付賬款的低估,是列明不列明都可以的,其余的按照您的思路來就可以了。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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