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5)A注冊會計師評估認為應付賬款存在低估風險,因此,在詢證函中未填列甲公司賬面余額,而是要求被詢證者提供余額信息。
要求:
針對上述第(5)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2018年)

田老師
2021-06-11 13:50:55 4390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是的,也是可以的,我們可以類比應收賬款來進行區分:
針對應收賬款,列明有利于證實高估【多寫,對方涉及多付錢,對人家不利,人家肯定不同意,所以肯定會回函】,不列明有利于證實低估【少寫,對人家有利,如列明對方可能就默不作聲了,所以不列明效果更好,當然不列明情況下,高估也是可以有效應對的,只不過相比較來說,列明應對高估效果非常好,所以就說不列明有利于證實低估】。
針對應付賬款,同樣的思路考慮,高估,涉及多給人付錢,人家很高興,可能就默不作聲了,低估,涉及給人少付錢,人家肯定不同意,肯定會說的,所以列明有利于證實低估,不列明有利于證實高估【當然不列明來應對低估也是可以的,就像本題,因為是應付賬款,所以債權人一定想盡快收回錢,所以不列明的話,他們也會積極的填寫,然后回函的】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祝您輕松過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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