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師例子中的股權再轉讓還要交稅,會不會重復交稅?
王老師的這個例子,800萬買了1000萬的凈資產,然后全轉增股本了,以200萬差額為基礎交股息紅利個稅,假設此時又以1000萬賣給了其他人,按照講義所寫,該股權轉讓以財產原值為基礎,也就是以800萬為原值基礎,那么意思是還要以1000-800=200交一次財產轉讓個稅嗎?如果是這樣的話,等于說這當初少花的200萬差額,一共交了兩遍個稅,不是重復征稅嗎?
問題來源:
情形 | 稅務處理 |
新股東以不低于 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 | 企業原盈余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新股東以低于 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 | (1)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

王老師
2023-11-24 19:37:02 1832人瀏覽
這里不屬于重復征稅,因為所涉及的所得項目是不同的,轉增股本的時候,對于差額200萬元征收的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而轉讓的時候,是按照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費用的差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的。
就比如個人購買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取得的分紅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納稅;將這個股權轉讓,要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也是征了兩次稅,但是這兩次稅的所得項目不同。您再理解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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