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我這么理解對嗎
合同約定增值稅由支付方承擔,也就是原來境外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是要交6%的銷項稅的,但這筆銷項稅6%,是國內支付方代扣代繳的。如果國內支付方代扣代繳后,取得完稅憑證,是否再去向境外公司要回已經交過的銷項稅呢?同時,拿到完稅憑證,是否就可以用于國內支付方銷售的進項額進行抵扣?我沒搞懂這個邏輯。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7-06 14:02:06 305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您的理解不太準確~
1、一般情況下,增值稅是由“賣方”繳納的,但本題由于“賣方”是境外公司,所以增值稅由我國公司代扣代繳。比如合同約定費用是20萬元,如果沒有特別說明,那么默認20萬元是含稅的金額,代扣代繳增值稅=20/1.06*6%=1.13萬元,實際向“賣方”支付=20-1.13=18.87萬元,所以這就回到了您的問題,不需要再跑去境外要稅錢,直接從20萬元的應付價款中扣掉即可~
本題說【合同約定增值稅由支付方承擔】,那么意味著給境外公司的20萬元不含增值稅,所以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額=20×6%=1.2(萬元)。
2、拿到完稅憑證,代扣代繳的增值稅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本題由于“沒取得”完稅憑證,所以沒有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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