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40.同《好題大通關》P181(十二)位于市區的某制藥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2023年主營業務收入5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400萬元、營業外收入3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28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300萬元、營業外支出210萬元、稅金及附加420萬元、管理費用550萬元、銷售費用90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投資收益120萬元。當年發生的部分具體業務如下:
(1)向境外股東企業支付全年含稅技術咨詢指導費120萬元。境外股東企業常年派遣指導專員駐本公司并對其工作成果承擔全部責任和風險,對其業績進行考核評估。
(2)實際發放職工工資1200萬元(其中殘疾人員工資4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18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25萬元并取得專用收據,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未扣除額為5萬元。另為投資者支付商業保險費10萬元。
(3)發生廣告費支出800萬元,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5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60萬元。
(4)從事研究開發活動,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發生研發費用支出75萬元且未形成無形資產。
(5)對外捐贈貨幣資金13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受災地區捐贈110萬元,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
(6)為治理污水排放,當年從一般納稅人處購置污水處理設備并投入使用,設備購置價為300萬元(含增值稅且已作進項稅額抵扣)。處理公共污水,當年取得收入20萬元,相應的成本費用支出為12萬元。
(7)撤回對境內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100萬元,其中含原投資成本60萬元,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已辦理必要手續;因境外股東企業在中國境內會計賬簿不健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技術咨詢指導勞務的利潤率為20%且指定該制藥公司為其稅款扣繳義務人;購進的污水處理設備為《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設備且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
(1)分別計算在業務(1)中該制藥公司應當扣繳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金額。
(2)分別計算業務(2)中各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分別計算業務(3)中各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分別計算業務(5)中各業務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6)分別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可以抵免的應納稅額。
(7)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8)計算該制藥公司202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2014年考題改編)
【答案及解析】
(1)該制藥公司應當扣繳企業所得稅=120÷(1+6%)×20%×25%=5.66(萬元)
應當扣繳增值稅=120÷(1+6%)×6%=6.79(萬元)
(2)殘疾人員工資40萬元應按100%加計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
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限額=1200×14%=168(萬元)<實際發生額18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168=12(萬元)
可以扣除的工會經費限額=1200×2%=24(萬元)<實際發生額2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24=1(萬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經費限額=1200×8%=96(萬元)>待扣金額25萬元(20+5),本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可全額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結轉的未扣除額5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為投資者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3)計算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5500+400=5900(萬元)
可以扣除的廣告費限額=5900×30%=1770(萬元),當年發生的800萬元廣告費無須作納稅調整,但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
業務招待費限額1=5900×5‰=29.5(萬元)<業務招待費限額2=60×60%=36(萬元),可以扣除29.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29.5=30.5(萬元)
(4)研發費用另按100%加計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75×100%=75(萬元)
(5)會計利潤=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萬元)
通過縣級政府向受災地區捐贈110萬元<捐贈限額115.2萬元(960×12%),可以全額扣除,不需要作納稅調整。
直接向某學校捐贈20萬元不能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6)①可以免稅的所得額=20-12=8(萬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
②可以抵免的應納所得稅額=300÷1.13×10%=26.55(萬元)
(7)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
(8)應納稅所得額=960-40+12+1-5+10+50+30.5-75+20-8-10=945.5(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945.5×25%-26.55=209.8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