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問公式不理解,為何340/(1-5%)后還要再除(1-15%)?
第4問為什么340/(1-5%)后還要再除(1-15%),換算成稅前的,不是除以(1-5%)就可以了嗎?因為預提了5%。這個公式不理解
問題來源:
中國居民A公司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公司核算的2020年度境內外所得如下: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
(2)在甲國設有一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20年度,該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200萬元,分公司適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但因處在甲國稅收減半優惠期而向甲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20萬元,當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國;
(3)在乙國設有一全資子公司,2020年度從該子公司分回稅后所得323萬元,乙國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乙國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5%。
(其他相關資料:甲國、乙國和我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規定一致;我國與甲國和乙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有饒讓條款;A公司選擇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抵免限額=400×25%=100(萬元)。
在乙國實際繳納稅款=400-323=77(萬元)
甲國視同已納稅額40萬元小于50萬元的抵免限額;乙國實際已納稅額77萬元小于100萬元的抵免限額。
A公司當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萬元)。

林老師
2021-06-24 17:21:47 1681人瀏覽
這里的稅前是指所得稅稅前,母公司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要經過兩道稅,境外子公司先交企業所得稅①,實現稅后凈利潤,再把稅后凈利潤向母公司分配,即母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母公司再針對股息、紅利在境外繳納預提所得稅②。因此將稅后股息、紅利還原成企業所得稅稅前所得,要還原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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