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上市么司股票免個稅?個人轉讓非上市么司
1,個人轉讓上市么司股票免個稅?個人轉讓非上市么司的??? 2,企業所得稅中轉讓股票及涉及股息紅利又是哪些免(及時間限制)?哪些征? 3,分兩次行權(同年),為何合并所得額算個稅?為何不是分次行權分次算所得額,還能少納個稅?
問題來源:
中國公民張某任國內某上市公司高級工程師。2020年取得的部分收入如下:
(1)1月取得任職公司支付的工資37500元(不含“三險一金”),另取得地區津貼1600元,差旅費津貼1500元。
(2)1月取得2019年度年終獎180000元,張某選擇單獨計算納稅。
(3)公司于2015年實行股票期權計劃。2015年1月11日張某獲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10000份(該期權不可公開交易),授予價格為每份6元,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7.68元/股。公司規定的股票期權行權期限是2020年2月10日至9月10日。張某于2020年2月13日對4000份股票期權實施行權,當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為9.6元/股。
(4)5月份取得財政部發行國債的利息1200元,取得2019年某省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的利息560元,取得國內某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利息750元。
(5)7月9日張某對剩余的股票期權全部實施行權,當日股票收盤價10.8元/股。
(6)1月通過股票交易賬戶在二級市場購進甲上市公司股票100000股,成交價格為每股12元。同年4月因甲上市公司進行2019年度利潤分配取得35000元分紅所得。同年7月張某以每股12.8元的價格將股票全部轉讓。
(其他相關資料:張某選擇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
1月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37500+1600-5000)×3%=1023(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80000×20%-1410=34590(元)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2月第1次行權所得額=4000×(9.6-6)=14400(元)
7月第2次行權所得額=6000×(10.8-6)=28800(元)
股票期權行權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4400+28800)×10%- 2520=1800(元)
應納稅額=750×20%=150(元)
張某分紅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00×50%×20%=3500(元)。

喬老師
2021-09-14 10:34:37 5664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1.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屬于股權的一種形式),暫不征收個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2.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取得的所得都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要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持有股權取得的分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企業類型 | 從境內非上市的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不免 | 不免 | 不免 |
3.合并計算是稅法明確規定的。
財稅〔2018〕164號: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規定 計算納稅。
給您一個愛的鼓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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