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提問重要疑點:居民企業投資收益是否免稅?
老師關于“非上市企業”
1如果個人取得非上市企業的股息紅利利息,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2如果是企業取得非上市企業的股息紅利利息,是要交企業所得稅的;(此處不管是上市還是非上市,只要是從非上市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利息,就都要交)
請問上面2個我說的對嗎?如果不對,麻煩老師指正;還有常見的關于非上市企業是什么該交稅,什么不用交,也麻煩老師幫忙補充!!!謝謝!!!
問題來源:
(1)接受某公司捐贈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20萬元、增值稅額2.6萬元,該項業務未反映在賬務中,但相關進項稅已抵扣。
(2)該企業擁有居民企業M公司80%的股權,當年12月已將該股權全部轉讓給居民企業B,該股權投資成本1000萬元,轉讓價格1800萬元,轉讓業務發生時,M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600萬元,該項股權轉讓業務未反映在賬務中。(會計上采用成本法核算)
(3)符合規定的境內自行研發費用510萬元和委托境外研發實際發生的費用300萬元單獨記賬且未納入損益計算。(均未形成無形資產)
(4)成本400萬元的產品被盜,外購比例60%,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獲得保險公司賠償80萬元,該業務未反映在賬務中。
(5)該企業賬面體現業務招待費100萬元、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500萬元。
(6)該企業賬面體現在2019年6月1日向非金融企業(非關聯方)借入資金800萬元用于經營,借款期限為7個月,當年支付利息80萬元,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年利率為7%。
(7)該企業賬面體現對外捐贈200萬元(通過縣級政府向自然災害地區捐贈150萬元,直接向某技術學校捐贈50萬元);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罰款20萬元。
(8)該企業賬面體現有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從境內居民企業A公司(未上市)分回股息100萬元。
要求:不考慮其他稅費,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應調增22.6萬元會計利潤。
應調增800萬元會計利潤。
應調減300萬元會計利潤,在此基礎上加計調減18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損失金額=400+31.2-80=351.2(萬元)。
應調減351.2萬元的會計利潤。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100×60%=60(萬元);
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100-49.5=50.50(萬元)。
支付給母公司的500萬元管理費用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業務(5)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50.50+500=550.50(萬元)。
向自然災害地區捐贈支出納稅調增=150-67.37=82.63(萬元)。
直接捐贈的50萬元和行政罰款20萬元不得扣除,共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2.63+50+20=152.63(萬元)。
業務(8)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
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29.36×25%×50%=78.67(萬元)。

馮老師
2020-08-23 13:33:58 3233人瀏覽
您上述第二點總結有些偏差哦~
居民企業,從境內非上市的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只要是從非上市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就免稅。
您可以根據下列總結來進行掌握,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1)①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屬于股權的一種形式),暫不征收個稅;個人轉讓限售股及其余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取得的所得都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要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2)①個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取得的分紅,屬于“股息、紅利所得”,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分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稅。
②企業持有股權取得的分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企業類型 | 從境內非上市的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不免 | 不免 | 不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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