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1)向農業生產者收購一批樹枝,收購憑證注明收購金額10萬元,送到乙加工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貨運輸費,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運費金額0.8萬元,提貨時向乙加工廠支付含增值稅款項5.65萬元(含加工費3.41萬元和輔助材料費2.24萬元)。
(2)當月按照合同約定向A餐飲用品批發站預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稅價款7.91萬元,月末發貨60%,其余在下月初發貨。
(3)采用賒銷方式銷售給B貿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約定含稅總價2.26萬元,當月末應結款50%,但是B貿易公司因資金周轉問題未能按期結款。
(4)當月銷售雕花工藝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稅金額10萬元。
(5)當月將從乙廠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以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對外銷售,取得含稅收入13.56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甲木制品廠第(1)筆業務應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第(1)筆業務應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材料成本=10×(1-10%)+0.8=9.8(萬元)
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及輔助材料費=5.65÷(1+13%)=5(萬元)
應被代收代繳消費稅=(9.8+5)÷(1-5%)×5%=0.78(萬元)
參考教材P193;參考輕一P188
(2)甲木制品廠第(2)、(3)筆業務當月應納的消費稅合計金額。
第(2)、(3)筆業務應納的消費稅:
第(2)筆業務應納消費稅=7.91÷(1+13%)×60%×5%=0.21(萬元)
第(3)筆業務應納消費稅=2.26÷(1+13%)×50%×5%=0.05(萬元)
第(2)、(3)筆業務應納消費稅合計=0.21+0.05=0.26(萬元)
參考教材P189;參考輕一P183
(3)甲木制品廠第(4)筆業務應納的消費稅。
雕花工藝木筷不屬于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第(4)筆業務應納的消費稅為0。
參考教材P182;參考輕一P173
(4)甲木制品廠當月應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
甲木制品廠當月應自行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消費稅=0.26+13.56÷(1+13%)×5%-0.78×70%=0.31(萬元)。
參考教材P192;參考輕一P187

秦老師
2020-09-20 11:05:20 3874人瀏覽
此處您可以參見劉穎老師基礎班第12講理解掌握。具體您可以看一下這個表格理解一下:
項目 | 銷售方情況 | 購買方抵扣規則 | ||||
銷售方性質 | 征免情況 | 扣稅依據的票據 | 抵扣公式的“買價” | 一般扣除率 | 目的貨物基本稅率的扣除率 | |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 免稅 | 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 | 發票注明的買價 | 9% | 9%+1% 即:10% |
批發、零售農產品(肉、蛋、菜)享受免稅的 |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 免稅 | 不論有無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 |
希望有幫助到您,祝您輕松過關~~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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