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母公司捐贈原材料計入資本公積,雙方無協議約定。
接受母公司捐贈原材料計入資本公積,雙方無協議約定。此時實際上應該計入收入吧,那為什么調整利潤總額的時候不計入,反而是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的時候計入呢?這不是屬于營業外收入嗎?為什么不計入利潤總額,作為調整公益性捐贈的基數呢?

常老師
2023-08-17 14:47:43 2534人瀏覽
關聯方之間的捐贈會計上一般是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視為增資的。所以計入資本公積是正確的會計處理,不需要調整會計利潤哦,但是稅法規定企業接受股東劃入資產,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且在會計上已作實際處理的,不計入收入總額,但沒有協議約定的,應該作為收入處理。稅法上更強調有協議約定,所以無協議的應該計入收入總額,所以這里屬于稅會差異,應該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不能調會計利潤,所以這筆業務不影響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的計算。您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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