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出租,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交付使用的次月
這里只有1月28日簽訂合同,沒有交付日期
答案部分從價計征部分乘以1/12,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1月28日才交付出去
所以1月——還是從價
剩下11個月——從租
(那么答案為什么不需要乘以11/12?)
問題來源:
本題考查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解題關鍵】
(1)題中直接給出利潤總額,暗示采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明確納稅主體是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我們要明確,會計是會計,稅法是稅法,要分別考慮。即我們現在說的稅法規定一般都不影響正常的會計處理,但是二者又有聯系,在用間接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作納稅調增或調減,調整的是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本題明確說明“管理費用中包含”“財務費用中包含”……,說明題干中的相關支出均已體現在會計利潤總額中了,所以如果稅法上不應該加、減的,就相應地要納稅調減、調增。
(2)房產1月28日出租,房產稅需分段計算,1月從價計征,2~12月從租計征,注意15萬元是當年的不含稅租金,無須考慮時間權重。財產租賃合同以合同上記載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適用稅率1‰(題目給出)。同時房產稅和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應調減會計利潤。

王老師
2022-06-11 05:02:14 2602人瀏覽
您理解的是正確的。題目沒說交付使用日期,默認從合同簽訂就開始交付使用了,所以從2月開始從租計征,1月還是從價計征的。不含稅租金收入15萬元是從租賃開始到租期結束的租金,也就是2-12月的租金,所以不需要再乘月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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