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題2第4小問:股權支付對價的所得為何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綜合題2的第4小問,股權支付對價的所得為什么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是調增呢,關于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和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該如何區分啊
問題來源:
某上市公司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全年實現利潤總額2000萬元,當年發生的部分具體業務如下:
(1)持有A公司10%股權,11月底全部轉讓,轉讓收入2000萬元,該股權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截至11月底A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30萬元,甲公司以770萬元計入投資收益。
(2)接受非股東單位捐贈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0萬元、進項稅額3.9萬元,直接記入了“資本公積”賬戶核算。
(3)向95%持股的境內子公司轉讓一項凈值為500萬元的專利技術,取得轉讓收入700萬元,該項轉讓已經省科技部門認定登記。
(4)將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取得股權對價300萬元,取得現金對價20萬元。該筆股權的歷史成本為200萬元,轉讓時公允價值為320萬元。該子公司的留存收益為50萬元。此項重組業務已辦理了特殊重組備案手續。
(5)撤回對B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100萬元,其中含原投資成本60萬元,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10萬元。
(6)因向母公司借款2 000萬元按年利率9%(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支付利息180萬元,該公司不能證明此筆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母公司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且在該公司的權益性投資金額為800萬元。
(7)7月18日收回2019年度已經作壞賬損失核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6萬元。
(8)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100萬元(經查母公司并未提供真實的服務)。
(其他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已辦理必要手續)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
應調增會計利潤=30+3.9=33.9(萬元)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20-200)-7.5=112.5(萬元)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96=84(萬元)
該公司2020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931.4×25%=482.85(萬元)。

孫老師
2021-07-03 09:51:28 4683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因為特殊性稅務處理,只對非股權支付的部分確認所得納稅,對于股權支付的部分暫不納稅,產生稅會差異,所以股權支付部分對應的所得需要調減呦~~
調增項目:一般是會計上允許扣除的費用,稅法上不允許或者限額扣,那么就相當于會計上多扣了,所以需要調增。
比如稅收滯納金、業務招待費~~
調減項目:一般是會計上需要計收入,稅法上規定免稅或者不征稅,相當于會計上多計收入,所以調減;會計上據實扣除費用,稅法上允許加計扣除,相當于會計上少計費用,所以調減~~
比如國債利息收入、研發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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