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孫老師
2024-03-22 20:15:35 1528人瀏覽
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是基于稅會差異。
①會計上確認了收入(+項),稅法上不確認,比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確認為投資收益,稅法上屬于免稅收入,則需要納稅調減。
②會計上未確認收入,稅法上確認了收入,比如將自產的貨物對外捐贈,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收入,所以要進行納稅調增。
③會計上確認了支出(-項),稅法上不允許扣減那么多,比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工會經費三項經費在會計上作為成本費用可以全額扣除,但在稅法中要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8%、2%來相應的確認,所以當年要進行納稅調增。
④會計上確認了支出(-項),稅法上應加計扣除,比如新技術等三新的研究開發費用,會計上全額計入管理費用扣除,稅法上可以再加計100%(120%)扣除,所以需要納稅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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