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收益征稅問題詳解
老師您好,我想問一下,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股權轉讓收益什么情況下被投資單位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中的份額可以抵減?什么情況下不可以抵減?
問題來源:
【提示二】撤資或減資的所得確認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財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撤資或減資的所得=取得的財產-初始投資-股息所得
【舉例】A公司2016年2月以1000萬元投資B公司,獲得B公司30%的股權。2019年12月經股東會批準,A公司將其持有的30%的股份撤資,撤資時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3500萬元,A公司撤資分得銀行存款2400萬元,A、B公司均屬于居民企業。則A公司撤資的計稅所得是多少?
【分析】
初始投資=1000(萬元)
股息所得=3500×30%=1050(萬元),符合條件的,免征所得稅。
剩余部分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2400-1000-1050=350(萬元)。
【結論】
股權轉讓行為→確認為轉讓收益;
撤資或減資行為→確認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
清算分得的剩余財產→確認為權益性投資收益和轉讓收益。
【提示】被投資企業發生的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減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為投資損失。

馮老師
2020-08-25 15:41:55 1190人瀏覽
在轉讓股權時不可以減除,在撤資時可以減除。
【舉例】甲公司以1000萬元投資乙公司,取得乙公司30%的股權,過了一段時間,甲公司將該部分股權轉讓給丙,轉讓時乙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是3000萬元,如果這時計算甲轉讓股權所得時把相當于甲的累計未分配利潤部分3000×30%=900(萬元)減掉,因為這部分假如認為是股息紅利的話,那這部分就是免稅的了。如果丙取得了該30%的股份,過了一段時間乙公司把累計未分配利潤全部分配,那么丙就會得到900萬元的股息紅利,這900萬元也是免稅的,那就相當于甲轉讓的時候900萬元免過稅,丙得到900萬元的時候又免過一次,這是不合理的,所以才有規定,企業轉讓股權的所得全部確認為轉讓收益,不確認權益性投資收益。
而如果是撤資,那就只會有一次免稅,所以撤資時可以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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