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股票轉讓與分紅稅務問題詳解
老師,能幫我匯總一下:轉讓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股票;取得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處理的嗎?我有點混亂了~
問題來源:
位于甲市的某集團總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12月經營業務如下:
(1)將其擁有的某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共轉讓1500000股,初始投資成本1.50(元/股),IPO發行價4.5(元/股),含稅售價6.8(元/股)。
(2)按照不高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向下屬企業提供貸款取得統借統還利息收入160萬元。
(3)轉讓其100%控股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初始投資成本1200000萬元,轉讓價1350000萬元。
(4)銷售一批產品,向客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欄中分別注明了價款1600萬元、折扣額240萬元。
(5)將生產的產品運往位于乙市的分公司用于銷售,產品成本600萬元,未開具發票,無同類產品市場銷售價格。
(6)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器設備4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4萬元(未放棄減稅權)。
(7)進口10輛中輕型商用客車用于本集團生產經營,國外買價折合人民幣合計300萬元,運抵我國入關地前支付的運費折合人民幣20萬元、保險費折合人民幣8萬元,取得海關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入關后運抵集團所在地,取得運輸公司(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稅合計運費5.45萬元。
(8)本集團的員工產生的出差住宿費支出價稅合計21.5萬元,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員工因公境內出差取得如下交通費票據:注明本集團員工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票價共計30萬元;注明本集團員工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價共計10萬元;注明本集團員工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注明票價12萬元、民航發展基金(原機場建設費)1萬元。發生餐飲費支出價稅合計13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其他相關資料:產品的成本利潤率10%;中輕型商用客車關稅稅率20%、消費稅稅率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判斷業務(1)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如應繳納,計算銷項稅額。
應繳納增值稅。轉讓解禁的限售股,為金融商品轉讓,按照差額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按照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6.8-4.5)×1500000÷(1+6%)×6%÷10000=19.53(萬元)
(2)判斷業務(2)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并說明理由。
不應繳納增值稅。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3)判斷業務(3)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并說明理由。
不應繳納增值稅。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4)計算業務(4)的銷項稅額。
屬于商業折扣,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欄分別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1600-240)×13%=176.8(萬元)
(5)判斷業務(5)是否應繳納增值稅并說明理由,如應繳納,計算銷項稅額。
應繳納增值稅。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從甲市移送到乙市,屬于不在同一縣(市)。
銷項稅額=600×(1+10%)×13%=85.8(萬元)
(6)計算業務(6)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稅額=64÷(1+3%)×2%=1.24(萬元)
(7)計算業務(7)應繳納的進口關稅、消費稅、增值稅。
關稅完稅價格=300+20+8=328(萬元)
關稅=328×20%=65.6(萬元)
進口消費稅=(328+65.6)÷(1-5%)×5%=20.72(萬元)
進口增值稅=(328+65.6)÷(1-5%)×13%=53.86(萬元)
合計=65.6+20.72+53.86=140.18(萬元)
(8)計算業務(8)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住宿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注明本集團員工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公路客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餐飲費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21.5÷(1+6%)×6%+30÷(1+9%)×9%+12÷(1+9%)×9%+10÷(1+3%)×3%=4.98(萬元)
(9)計算當月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銷項稅額合計數=19.53+176.8+85.8=282.13(萬元)
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合計數=53.86+4.98+5.45÷(1+9%)×9%=59.29(萬元)
當月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稅額=282.13-59.29+1.24=224.08(萬元)。

王老師
2022-08-15 14:22:43 2381人瀏覽
(1)①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股票屬于股權的一種形式),免征個稅;個人轉讓限售股,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②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取得的所得都屬于“財產轉讓所得”,要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③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股票)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稅目征收增值稅。
(2)①個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權,取得的分紅,屬于“股息、紅利所得”,照章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分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稅。
②企業持有股權取得的分紅,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企業類型 | 從境內非上市的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投資收益 |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且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免 | 不免 | 免 |
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以及雖設立機構場所但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 | 不免 | 不免 | 不免 |
③持有股票或者股權而取得股息紅利所得,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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