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項目簡易計稅為何不能扣土地價?
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為什么沒有扣除受讓土地價款呢?
問題來源:
(1)2015年12月以18000萬元競得國有土地一宗,并按規定繳納契稅。
(2)該項目2016年開工建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為3月25日,2019年1月竣工,發生房地產開發成本15000萬元(其中包含該項目所屬物業用房的開發成本500萬元);開發費用6800萬元。
(3)該項目所屬物業用房建成后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并已移交物業公司使用,物業用房開發成本500萬元。
(4)2019年4月,該項目銷售完畢,取得含稅銷售收入840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契稅稅率4%,利息支出無法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當地省政府規定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10%,企業對該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允許扣除的開發成本=15000(萬元)
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18720+15000)×10%=3372(萬元)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的合計數=18720+15000+3372+400+6744=44236(萬元)
增值額=80000-44236=35764(萬元)
增值率=35764/44236×100%=80.85%,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為5%。
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35764×40%-44236×5%=12093.8(萬元)。

鄒老師
2020-08-14 16:16:29 8733人瀏覽
只有一般計稅時, 可以扣土地價,前提還是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項目。
簡易計稅時,適用的是5%征收率,不是9%稅率。
征收率本身就比較低,已經是國家綜合考慮稅負之后規定的,所以不能扣土地價。
而一般計稅時,適用9%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但是土地價款由于是支付給政府等部門的,無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從而不能抵扣進項,所以才規定,可以在計算銷項的時候就減去這部分土地價,達到和一般抵扣進項稅額一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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