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控外國企業(CFC)
受控外國企業是指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以下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1.“受控”的標準
所稱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國居民股東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單層直接或多層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提示
2.對受控外國企業的管理
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其利潤中應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提示
受控外國企業設立在稅負很低的國家,且非合理原因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潤,則視同股息分配。
3.例外條款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1)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2)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3)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四)資本弱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2.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3.權益投資不僅指實收資本,應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