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小問所得額如何還原?
老師,請問這里如果在乙國設的公司不是全資子公司,而是持股超過20%的公司,那么在計算來自乙國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額中,對所得額進行還原時是不是就只用除(1-5%),而不用再÷(1-15%)了?另外,對于所有的總分公司是不是都只有直接抵免,即在境外的分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就是直接抵免稅額?
問題來源:
中國居民A公司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公司核算的2020年度境內外所得如下: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
(2)在甲國設有一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20年度,該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200萬元,分公司適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但因處在甲國稅收減半優惠期而向甲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20萬元,當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國;
(3)在乙國設有一全資子公司,2020年度從該子公司分回稅后所得323萬元,乙國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乙國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5%。
(其他相關資料:甲國、乙國和我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規定一致;我國與甲國和乙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有饒讓條款;A公司選擇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抵免限額=400×25%=100(萬元)。
在乙國實際繳納稅款=400-323=77(萬元)
甲國視同已納稅額40萬元小于50萬元的抵免限額;乙國實際已納稅額77萬元小于100萬元的抵免限額。
A公司當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萬元)。

王老師
2021-09-01 17:19:32 3149人瀏覽
1.如果是持股超過20%的公司,符合間接抵免政策,需要除以(1-15%)進行還原。如果是持股不超過20%的公司,則不符合間接抵免政策,不用再還原。
2.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如果是分支機構,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就是該公司直接負擔的所得稅。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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