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某飲料生產企業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2019年度實現營業收入80000萬元,自行核算的2019年度會計利潤為5600萬元,2020年5月經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后,發現如下事項:
(1)2月份收到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撥付的財政激勵資金500萬元,會計處理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企業將其計入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經審核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2)3月份轉讓持有的部分國債,取得收入1285萬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利息收入20萬元。該部分國債按照先進先出法確定的取得成本為1240萬元。
(3)5月份接受百分之百控股母公司乙無償劃轉的一臺設備。該設備原值3000萬元,已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500萬元,其市場公允價值為2200萬元。該業務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企業選擇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4)6月份購置一臺生產線支付的不含稅價格為400萬元(進項已抵扣)并于當月投入使用,會計核算按照使用期限5年、預計凈殘值率5%計提了折舊,企業選擇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5)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7300萬元,其中300萬元用于冠名的真人秀于2020年2月制作完成并播放,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尚未取得相關發票。
(6)成本費用中含發放的合理職工工資6000萬元,發生的職工福利費90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500萬元,取得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注明的撥繳工會經費100萬元。
(7)發生業務招待費800萬元。
(8)12月1日簽訂兩項借款合同,向非關聯供貨商借款1000萬元(符合規定利率標準),向銀行借款4000萬元,未計提印花稅。甲企業于2020年3月1日補繳印花稅稅款及滯納金,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為0.05‰。
(9)甲企業從2013年以來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未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數據如下表:
年份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應納稅所得額(萬元) |
-4000 |
-2000 |
-600 |
1200 |
1800 |
3000 |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且選擇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業務(4)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400-38=362(萬元)。
廣宣費的扣除限額=80000×30%=24000(萬元)>7000(萬元)(7300-300),7000萬元的廣宣費可以據實扣除。
業務(5)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6000×8%=480(萬元)<實際發生額500萬元,應納稅調增=500-480=20(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6000×2%=120(萬元)>實際發生額100萬元,實際發生的10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業務(6)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20=80(萬元)。
業務(7)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400=400(萬元)。
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0.2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897.80×25%=1224.45(萬元)。

楊老師
2021-03-31 16:44:15 8277人瀏覽
印花稅征稅范圍中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所簽訂的合同。
所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是不用繳納印花稅。所以也就不涉及稅前扣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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