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D
答案分析:稅法口徑捐贈支出成本=100×(1+13%)=113(萬元),公益性捐贈限額=900×12%=108(萬元),該企業應調增所得=113-108=5(萬元)。
或整體看:第一步,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求得視同銷售毛利20萬元(調增所得20萬元);第二步,將捐贈成本調整成稅法口徑113萬元,從而調增成本20萬元(調減所得20萬元);第三步,按稅法口徑計算公益性捐贈超限額數113-108=5(萬元);第四步,合計納稅調增=20(第一步)-20(第二步)+5(第三步)=5(萬元)。
本題考查公益性捐贈的扣除。
【解題關鍵】企業會計上執行會計準則的,對于“非貨幣性”的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分為三步:
第一步:“賣”,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樣處理是因為捐贈在會計上不視同銷售,而稅法上視同銷售,形成了稅會差異】
第二步:“調”,會計上確認的捐贈支出=成本+銷項稅額,而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不含稅公允價+銷項稅額,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金額大于會計上確認的捐贈支出金額,因此納稅調減=不含稅公允價-成本價。【第一步調增的金額和第二步調減的金額,二者相抵后為0】
第三步:“捐”,用會計利潤的12%計算捐贈限額,與稅法認可的捐贈成本(視同銷售收入+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于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徐老師
2022-04-01 19:43:08 4159人瀏覽
1、企業所得稅,捐贈屬于視同銷售(外部處置資產)。
2、因為2019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只延續部分,這張捐贈調整表單第一列 “賬載金額”在修訂時多加“稅收規定”四字,導致第一列“賬載金額”變成并非會計的賬載金額。傳統認知上,會計以賬面價加上稅金(公允價*稅率)作為捐贈支出作為“賬載金額”, 2019版捐贈支出表A105070刪除“會計核算”四字,意味著該表填報的賬載金額是稅法認可的賬載金額,這個金額不僅包括企業會計核算營業外支出金額,也包括《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30行(視同銷售)當中調整的金額。
所以稅法口徑的賬載金額=93+20(視同銷售調增金額)=113(萬元)
3、是不一致的~
會計扣除金額為93萬元。
企業所得稅:(1)調增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調增所得20萬元。
(2)稅法口徑的賬載金額113萬元,納稅調減=113-93=20(萬元)。
(3)按稅法口徑計算公益性捐贈超限額數113-108=5(萬元),納稅調增。
您再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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