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老師
2024-07-27 10:32:46 5290人瀏覽
增值稅中,涉及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捐贈,屬于自產的貨物用于贈送,應視同銷售確認銷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中的相關處理如下:
非貨幣性的公益性捐贈,在確認稅法上的公益性支出的時候,這個支出等于視同銷售貨物的不含稅公允價加上視同銷售貨物所產生的銷項稅額。這個數額是要根據會計利潤的12%來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執行會計準則: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于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分為三步:
第一步:“賣”,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樣處理是因為捐贈在會計上不視同銷售,而稅法上視同銷售,形成了稅會差異】;
第二步:“調”,會計上確認的捐贈支出=成本+銷項稅額,而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不含稅公允價+銷項稅額,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金額大于會計上確認的捐贈支出金額,因此納稅調減=不含稅公允價-成本價【第一步調增的金額和第二步調減的金額,二者相抵后為0】
第三步:“捐”,用會計利潤的12%計算捐贈限額,與稅法認可的捐贈成本(不含稅公允價+銷項稅額)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于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某企業2021年會計利潤600萬元,發生一筆公益性捐贈業務,捐贈貨物的賬面成本為80萬元,不含稅市場價100萬元。該企業執行會計準則。
第一步,稅法上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00-80)萬元;
第二步,會計確認的捐贈支出=80+13=93(萬元);稅法確認的捐贈支出=100+13=113(萬元);稅法確認的支出大于會計上確認的支出,因此納稅調減20(113-93)萬元;
第三步,計算捐贈限額=600×12%=72(萬元),捐贈成本為113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1(113-72)萬元,這41萬元當年不得稅前扣除,可以結轉以后三個納稅年度扣除。
整體上看,捐贈業務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1(20-20+41)萬元。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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