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息紅利對所得稅如何處理?
6問
1.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先調減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息200、調減境外分回的稅后股息100
2.境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200免稅;境外的要交稅,但是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要先減除,然后再考慮補稅的影響是么,這個是按申報表的填報順序計算是的,感覺是有點繞,謝謝~~
問題來源:
當年發生的部分業務如下:
(1)實際發放合理職工工資薪金總額1500萬元(已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含向本企業安置的10名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薪金36萬元。
(2)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22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24萬元并取得專用收據,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122.5萬元。
(3)發生廣告費支出50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廣告費扣除額為200萬元。發生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80萬元。
(4)取得經國務院批準、所在省財政廳財政補貼款100萬元并已全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省財政廳文件具體要求該資金專門用于某種設備生產技術的研發,企業能對該資金及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當年尚未使用該資金。
(5)實際發生研究開發經費200萬元,由于研發失敗,已將200萬元據實計入管理費用。
(6)取得股息300萬元,其中含來自境內40%持股子公司的股息200萬元(非上市居民企業);來自海外100%持股子公司的股息100萬元(不考慮預提所得稅),海外子公司已在所在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海外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其他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及稅收抵免已辦理必要手續,不考慮稅收協定的影響)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要求(1)至要求(7)回答下列問題。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1500×2%=30(萬元),實際撥繳24萬元,準予全額扣除,不需要進行調整。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1500×8%=120(萬元),實際發生122.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2.5-120=2.5(萬元)
業務(2)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2.5=12.5(萬元)。
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80×60%=48(萬元),銷售(營業)收入的5‰=(6000+1800)×5‰=39(萬元),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為39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39=41(萬元)
業務(3)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200-41=159(萬元)。
業務(5)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
境外已納所得稅款總額=100÷(1-20%)×20%=25(萬元)
當年抵免限額=100÷(1-20%)×25%=31.25(萬元)。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6000+1800+800-3500-500-600-320-900-700-30+1150-36+12.5-159-150-100-300=2467.50(萬元)
該企業202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2467.50×25%+(31.25-25)=623.13(萬元)。

王老師
2021-05-05 13:43:09 10861人瀏覽
您理解的很正確。計算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包括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所以需要減除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100萬元。對于境內的股息紅利,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是享受免稅的,所以要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也就是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境內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出境內所得的應納稅額,然后再計算境外所得是否需要在境內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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