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土地增值稅法
★【知識點四】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
★★三、扣除項目
1.新建房扣除項目(房企五項、非房企四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地價款和有關費用。
提示1
納稅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契稅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扣除項目的組成部分。
提示2
逾期開發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作為扣除項目扣除。
(2)房地產開發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
提示
占用耕地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屬于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范疇,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②前期工程費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
提示
扣留的質保金:
對于開發商扣留的質保金能否扣除,取決于施工企業是否已經開具了發票,已經開具發票的,開發商可以作為成本扣除,未開具發票的,不得扣除。
④基礎設施費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
⑥開發間接費用
提示1
開發間接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提示2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裝修費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3)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
分兩種情況:
①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提示
利息扣除的限定:不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包括加息、罰息。
②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提示1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不能同時適用上述①、②兩種辦法。
提示2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理解:
如果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包含著利息支出的,將利息支出調整至財務費用后,準予扣除的房地產成本=調整前的成本-利息支出。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①城建稅
②印花稅
③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
提示1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再單獨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提示2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凡能夠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允許據實扣除;
凡不能按清算項目準確計算的,則按該清算項目預繳增值稅時實際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扣除。
提示3
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扣除各地規定不一,注意看題目要求。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提示
(5)僅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地產。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新建房的扣除項目是前四項,即(1)~(4)。
重點提示
分期開發、分期銷售的扣除規則——配比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 | 開發情形 | 扣除與否 |
| 未開發 | × |
| 已開發的 | 已完工 | 已售出 | ? |
| | | 未售出 | × |
| | 未完工 | × |
①實際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金額×(已開發土地/全部土地)×(已售房建筑面積/全部房建筑面積);
②實際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所有的房地產開發成本×(已售房建筑面積/全部房建筑面積);
③實際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本項目全部利息×(已售房建筑面積/全部房建筑面積)+(實際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實際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
或=(實際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實際扣除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