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中,利息費用、開發費用扣除的具體規定
能夠提供銀行貸款證明的,不是應該利息扣除=(土地購買價格等+開發成本)*5%不超過部分是可以扣除的嗎?超過5%部分不能扣除,我的理解不對嗎?請問具體是應該怎么樣的?有銀行貸款證明的,不管發生多少利息,就可以扣除多少嗎?
問題來源:
【例題·單選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住宅項目,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3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4000萬元,利息支出500萬元(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所在省人民政府規定,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4%(不能提供扣除比例為10%),該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為( )萬元。
A.780.00
B.700.00
C.850.00
D.500.00
【答案】A
【解析】允許扣除的開發費用=500+(3000+4000)×4%=780(萬元)。

小張老師
2020-08-30 11:43:17 4250人瀏覽
您的理解有些偏差,具體規定如下: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情況):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即能夠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利息金額可以據實扣除,您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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