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A選項正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B選項錯誤;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行政復議,C選項正確;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D選項錯誤。

喬老師
2024-08-08 15:09:24 405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1)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
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合法罰款收據,并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交至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交付指定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稅務行政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
自代收罰款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稅務機關應當將代收罰款協議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代收機構應當將代收罰款協議報中國人民銀行或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3)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行政復議審查的時限:
(1)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根據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2)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限: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復議機構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不能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行政復議終止的時限:
依照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的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中止行政復議,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稅務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和其他下級稅務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有關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報告行政復議機關。
稅務行政訴訟
起訴時限:有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不需要復議前置程序的,起訴期限是當事人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立案:人民法院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表格總結(下面是經常出現的時限):
情形 | 時限 | |
稅務行政復議 | 申請 | 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之內 對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受理 | 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 |
決定 | 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決定,可延長30日 | |
終止 | 行政復議中止情形的第(1)(2)(3)項規定,滿60日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復議終止 | |
稅務行政訴訟 | 起訴 | 復議前置的,(對復議決定不服)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不需要復議前置的,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 未告知起訴期限的,申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1年內起訴 |
立案 | 當場不能判定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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