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1,2,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
業務1,2,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什么要包含設在境外的分支機構的收入呢?不明白,不是要境內境外分開算嗎?請老師詳細解答
是不是以后遇到題目,有境內境外所得,在其他國家設分支機構,廣宣費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都要包括境外分支機構呢?
業務5計算捐贈支出時,計算本企業利潤總額時為什么也要把境外的收入加進去呢?不明白
問題來源:
當年發生的部分業務如下:
(1)管理費用中實際發生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180萬元。
(2)銷售費用中發生廣告費支出1500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廣告費為100萬元。
(3)財務費用中發生經營利息支出100萬元,為按照10%的年利率向譚某借入的1年期經營性借款的利息,譚某也是該企業的股東,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400萬元。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7%。
(4)企業因安全隱患問題被消防部門處以30萬元行政罰款。
(5)企業通過省政府向目標脫貧地區捐款100萬元;通過紅十字會向水災災區捐款80萬元。
(6)企業購買境外T公司(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1項商標使用權,合同約定應支付T公司使用權費含稅金額折合人民幣200萬元,企業已使用該商標并在2020年進行無形資產攤銷(已計入相關成本中),但經友好協商,該項使用權費的支付延遲到次年年底支付。
(其他相關資料:①該企業選擇“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②境外分支機構A按照甲國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40萬元,但未將所得匯回境內;③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④該企業相關優惠及稅收抵免已辦理必要手續)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銷售(營業)收入的5‰=(8000+1000+600)×5‰=48(萬元),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為4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0-48=132(萬元)
企業所得稅前可扣除利息=400×2×7%=56(萬元)
捐贈扣除限額=470×12%=56.4(萬元)
境外甲國A分支機構所得即便未匯回境內,也應計入該企業當期所得補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224;參考輕一P316

楊老師
2021-08-08 03:34:15 5291人瀏覽
1.是的,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只要是銷售(營業)收入,無論是來自于境內的,還是境外分支機構的,都可以作為計算廣宣費扣除限額的基數的。
因為總分機構,是統一核算的,所以無論是來自境內還是境外分機構的銷售收入,最終都 要匯總納稅的。
2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 .分支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不能單獨納稅,總分機構,是統一核算會計利潤,統一核算應納稅額的,所以總分機構是要匯總計算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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