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設立在我國境內的某重型機械生產企業,由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持股25%,2020年全年主營業務收入75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2580萬元,營業外收入12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600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1580萬元,營業外支出800萬元,可以扣除的相關稅金及附加420萬元,銷售費用1800萬元,管理費用1200萬元,財務費用180萬元,投資收益1700萬元。實現利潤1000萬元。當年發生的部分具體業務如下:
(1)因轉讓原材料而繳納除增值稅以外的稅金及附加共計245.4萬元,未在賬簿上體現。
(2)8月中旬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屬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范圍)一臺,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0萬元,進項稅額78萬元,企業將其費用一次性計入了成本扣除(該設備的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
(3)獲得當地政府財政部門補助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500萬元,已取得財政部門正式文件,費用化支出400萬元。
(4)當年實際發放職工工資1400萬元,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200萬元,撥繳工會經費30萬元并取得專用收據,發生職工教育經費支出25萬元,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額為5萬元。
(5)發生廣告費支出1542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90萬元,其中有20萬元未取得合法票據。
(6)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中包括國債利息收入200萬元,購買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萬元,該股票持有8個月后賣出。
(7)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發生研發費用支出200萬元(含委托境外單位進行研發活動的委托研發費用80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8)營業外支出中的50萬元為違反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支出,10萬元為訴訟費支出,20萬元為違反政府規定被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罰款支出。
(9)就2020年稅后利潤向全體股東分配股息1000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除非特別說明,各扣除項目均已取得有效憑證,相關優惠已辦理必要手續,不考慮稅收協定的影響)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說明業務(1)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銷售原材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245.4萬元,漏記賬,應在會計利潤中調減。
【查書】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的范圍 參考教材P182
(2)說明業務(2)賬務處理是否正確?如不正確,應如何處理?
不正確。會計上:購置固定資產,一般情況下計提折舊扣除;稅法上: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超過500萬元的,應通過計提折舊費用的方式分期在會計利潤中減除。
折舊費用=600÷10÷12×4=20(萬元),應調增會計利潤=600-20=580(萬元)
【查書】加速折舊優惠 參考教材P218
(3)計算業務(3)財政補助資金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地政府財政部門補助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500萬元屬于不征稅收入,應納稅調減;與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化支出40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調增。
合計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500-400=100(萬元)
【查書】不征稅收入 參考教材P178
(4)計算業務(4)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400×14%=196(萬元)<2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196=4(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1400×2%=28(萬元)<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28=2(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1400×8%=112(萬元),本年度發生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加上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的職工教育經費5萬元未超過扣除限額112萬元,本年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準予據實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以前年度累計結轉至本年度的職工教育經費準予在本年度扣除,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2-5=1(萬元)
【查書】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參考教材P184-P185、P187
(5)計算業務(5)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7500+2580)×15%=1512(萬元),實際發生154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42-1512=30(萬元)
未取得合法票據的20萬元業務招待費不得在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1=(90-20)×60%=42(萬元),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2=(7500+2580)×5‰=50.4(萬元),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4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42=48(萬元)
合計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48=78(萬元)
【查書】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參考教材P184-P185、P187
(6)計算業務(6)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債的利息收入免稅;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分回的投資收益不免稅。
投資收益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查書】免稅收入 參考教材P179
(7)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即按照孰低原則享受加計扣除,境內研發費用的2/3=(200-80)×2/3=80(萬元),境外研發費用的80%=80×80%=64(萬元),應以64萬元作為基數計算加計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80)×75%+64×75%=90+48=138(萬元)
【查書】加計扣除優惠 參考教材P214、P216
(8)計算業務(8)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0萬元違約金支出、10萬元訴訟費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20萬元違反政府規定被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
【查書】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的項目 參考教材P192
(9)計算業務(9)應預提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應預提所得稅稅額=1000×25%×10%=25(萬元)
【查書】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230
(10)計算該企業202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
該企業2020年應納稅所得額=1000-245.4+580-100+1+78-200-138+20=995.6(萬元)
該企業2020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995.6×25%-600×10%=188.9(萬元)。
【查書】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219、P224

張老師
2021-06-27 14:14:34 7940人瀏覽
1、應預提所得稅稅額=1000×25%×10%=25(萬元)
稅后利潤1000萬,境外股東持股25%,所以境外股東應分得=1000*25%=250萬。預提所得稅=250*10%=25萬。實際支付250-25=225萬。
2、預提所得稅這個說法教材上雖然沒有明確給出,但是學員應該知道它的意思。預提所得稅就是代扣代繳的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對于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或雖設立機構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與機構無實際聯系的所得,要向我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而代扣代繳的這部分所得稅就是預提所得稅。反過來,我國企業從境外分回的利潤,境外也要扣除預提所得稅,只是各國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不一樣。
3、通俗的理解是境外股東在我國掙錢了,首先要按我國的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這個納稅主體是境內的公司。
交完企業所得稅后,賺的錢想要分給股東,因為這個股東在境外,所以錢要匯出中國。
境外股東在中國也沒有機構場所,境外股東不是中國的居民企業,中國控制不了境外股東,但是境外股東的錢是從中國得到的,中國也不甘心,中國為了方便管理,扣除境外股東10%的預提所得稅后,才允許境內公司把剩余的錢匯給境外股東。這個納稅主體是境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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