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組所得如何計算計稅基礎?
老師,這里計入廣宣費的基礎是5萬元還是12.4萬元?稅法上7.4萬元屬于其他業務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
問題來源:
舉例
以非貨幣資產抵債
甲公司(居民企業,一般納稅人),2021年11月與乙公司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甲公司用一批庫存商品抵償欠乙公司的債務30萬元,該批庫存商品的成本為15萬元,市場不含稅的銷售價為20萬元。
假定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予考慮,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1)甲公司該筆重組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多少?
(2)乙公司的債務重組損失是多少?
【分析】
甲公司:(1)以物抵債屬于視同銷售,確認視同銷售所得=20-15=5(萬元)。
(2)清償債務:視同甲公司賣掉貨物后用收回的資金=20+2.6=22.6(萬元),清償欠乙公司的30萬元債務,由此產生債務重組所得=30-22.6=7.4(萬元)。
(3)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債務重組所得7.4萬元+視同銷售的所得5萬元=12.4(萬元)。
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2.4×25%=3.1(萬元)。
乙公司: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30-20-2.6=7.4(萬元)。

于老師
2022-08-11 23:01:17 1284人瀏覽
需要按照視同銷售收入20萬元計入到廣宣費的計稅基礎。重組所得7.4屬于營業外收入,不計入到基數中;對于視同銷售收入,不可以減掉成本。
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會計口徑】、其他業務收入【會計口徑】、視同銷售收入【稅法口徑】,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資產處置損益。
(1)主營業務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等。
(2)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出租固定資產租金收入、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等。
(3)視同銷售收入,是指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上需要確認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如將產品對外捐贈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4)營業外收入,包括接受捐贈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賬款等。
(5)投資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轉讓股票收入、轉讓債券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收入等。
(6)資產處置損益,包括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不屬于投資收益,而是該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此時的投資收益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宣費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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