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4-05-17 16:08:57 400人瀏覽
是的,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在業務(7)中,撤回對境內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取得的100萬元中,包含了原投資成本60萬元和相當于被投資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的部分1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這10萬元屬于股息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需要從會計利潤中調減這10萬元,所以答案中“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是正確的。
稅法規定如下: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如果是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那么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投資成本-股息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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