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6月5日,甲公司的債權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償到期債務100萬元。甲公司遂將對丁公司的合同債權讓與戊公司用于抵債,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對。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機床,同時要求丁公司將貨款支付給戊公司。丁公司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機床。
7月12日,乙公司請求丁公司交付機床,丁公司無貨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購得機床5臺,共計花費120萬元。7月28日,乙公司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
9月16日,乙公司無法償還丙銀行到期貸款,丙銀行要求實現在乙公司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是否有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與丙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反對甲公司將債權轉讓給戊公司,該債權轉讓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權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機床?并說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有權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并說明理由。
(6)丙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11答案】
(1)甲公司無義務向乙公司交付機床。根據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在本題中,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為“乙公司的銀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賬”,但乙公司的銀行借款于6月16日才到賬,不滿足雙方約定的條件,因此機床買賣合同未生效,甲公司無須交付機床。
(2)乙公司與丙銀行之間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甲公司對戊公司的債權轉讓有效。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生效。在本題中,甲公司向戊公司轉讓債權無須取得債務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該債權轉讓即對丁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4)甲公司有權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機床。根據規定,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在本題中,雙方約定甲公司交付機床的同時,丁支付貨款。當丁公司拒絕支付貨款時,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停止交付機床。
(5)乙公司有權請求丁公司賠償其另行購買機床多花費的10萬元。根據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本題中,乙公司另行購買機床所花費的10萬元屬于因丁公司違約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有權要求丁公司賠償。
(6)丙銀行要求實現抵押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在本題中,乙公司以房屋設定抵押時并未辦理抵押登記,丙銀行的抵押權未設立,無權要求實現抵押權。

謝老師
2019-10-10 11:06:52 3309人瀏覽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其中的資產包括股權和非股權,也就是說,購買的是股權類的資產和非股權類的資產。您再理解理解~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問,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隨時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為您解答~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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