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收購與強制全面要約收購
強制要約中說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表決權30%的,可以全面或者部分要約,而下面的強制全面要約又說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表決權30%的,必須全面要約,雙方沖突嗎,這里怎樣都看不懂啊
問題來源:
3.豁免情形
【提示】中國證監會在2020年3月20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中取消了強制要約收購豁免的行政許可,即不再存在“直接豁免、簡易程序申請豁免、一般程序申請豁免”的問題,符合豁免情形,直接完成過戶即可,因此,考生直接把握12項“豁免情形”即可。
①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2019年案例分析題)

單老師
2020-10-05 10:01:48 3825人瀏覽
1.不是一樣的,一個是達到30%,一個是超過30%,達到30%是包括30%的,超過不包括。
2.強制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符合“豁免情形”的,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3.強制全面要約收購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履行其收購協議,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2)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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