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要約收購和強制全面要約收購
強制邀約收購和強制全面邀約收購都是在滿足公司收購滿被投資上市公司30%的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時,必須向所有股東發出的要約。這里我有兩個問題:1,只要到30%就必須繼續收購嗎?為什么?2、強制邀約收購和強制全面邀約收購的具體區別是什么?怎么辨別?
問題來源:
考點49:在主板重組上市(★★★)(P302)
提示1
“重組上市”,俗稱“借殼上市”,CPA經濟法教材也稱其為特殊重大資產重組。
提示2
構成重組上市的,既要符合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要求,又要符合重組上市的特殊要求(從嚴監管要求)。
1.重組上市的界定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組上市,應當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手寫板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資產總額比≥100%)

呂老師
2022-07-10 02:52:42 2432人瀏覽
(1)是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強制收購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保護被收購公司中的中小股東,即如果當投資者已經持有該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的股份已經達到30%了,那么其在該公司已經處于了控制人的地位了,在該公司的表決權占有很大的比例,那么當通過某些關于公司或者股東切身利益的決議時,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很有可能無法起到作用,因此證券法規定了此時強制投資者發出要約。
(2)強制要約收購分為強制全面要約收購、強制部分要約收購。
全面要約收購也就是向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均需要發出收購股份的要約,而部分要約收購則是可以僅針對一定的比例股份去進行收購,無需發出收購所有股份的要約。
這二者的區分在題目中我們可以通過題干給出的發出要約的對象來進行判斷,如果是向所有股東發出的,那么就是全面要約;如果是發出的收購部分股份的要約,那么就是強制部分要約收購。
您再理解一下呢,有問題歡迎隨時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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