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被審計單位2019年12月31日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包括一筆“企業已付、銀行未付”調節項,其內容為以支票支付賒購材料款。下列審計程序中,可能不能為該調節項提供審計證據的是( )。
正確答案:
支票開具日期(選項C)、截止到資產負債表日與供應商函證的回函(選項B)、資產負債表日后的銀行對賬單(選項D)均與“在途付款”有關。選項A未指明審批時間(比如是否屬于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審批),與12月31日以支票支付的“在途付款”關系不明確。
銀行存款的實質性程序
知識點出處
第十二章 貨幣資金的審計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279,280,281,282,283,284,285頁
銀行存款的實質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