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上市與重大資產重組的區別與界定標準
請問重大資產重組和重組上市有什么區別? 本題怎么判斷的重大資產重組?比例是用哪兩個數算的? 認定重組上市只需要看實際控制人有沒有發生變更嗎,還有其他條件嗎?
問題來源:
(本題20分)
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于2008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實際控制人姜某與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20%。
2015年12月,甲公司公告其重組方案摘要,稱其擬從乙公司股東余某等人處購入乙公司100%的股份,交易對價為34億元,甲公司以1.5億股普通股股份及4億元現金的方式支付,股份發行價格為20元/股。同時,向丙公司非公開發行1700萬股股票募集資金3.4億元用以支付購買交易標的的部分現金對價。交易完成后,余某等人將持有甲公司15%的股份,甲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為姜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有關財務資料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
乙公司 |
甲公司 |
交易對價 |
財務指標占比 |
資產總額 |
8910.47 |
122,997.07 |
340,000 |
276.43% |
資產凈額 |
4702.38 |
100,632.94 |
340,000 |
337.86% |
營業收入 |
6332.42 |
86704.56 |
— |
7.30% |
2019年11月18日,甲公司監事會發布公告稱,由于其于9月底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定于2019年12月4日召開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擬改選公司全部董事會成員。公告發出后,丙公司提出了獨立董事候選人劉某,劉某系丙公司總經理。
在2019年12月4日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采用累積投票的方式選舉了陳某、劉某、姜某等6人為公司董事,其中,劉某為獨立董事,共同組成公司董事會,并指定姜某為公司董事長。
2020年3月,余某以2019年第二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集程序違法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與此同時,余某等人向董事會書面提議,要求召開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改選甲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全部成員。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的重組方案是否構成重組上市?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并分別說明理由。
①甲公司的重組方案不構成重組上市。因為甲公司重組前后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姜某,控制權未發生變更,不構成重組上市。②甲公司的重組方案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因為甲公司購買的資產總額占甲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參考教材P289;參考輕一P304
(2)如果甲公司不予披露董事張某的意見,張某可以采取何種措施?
張某可以直接申請披露。根據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參考教材P230;參考輕一P310
(3)甲公司監事會是否有權自行召集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監事會有權自行召集。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而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在本題中,監事會提請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已經月余而董事會未召集,監事會有權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參考教材P186;參考輕一P247
(4)丙公司是否有權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說明理由。
丙公司有權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在本案中,余某等持有1.5億股,占15%,丙公司持有1700萬股,占1.7%[1700÷(15000÷15%)]。
參考教材P191;參考輕一P254
(5)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甲公司采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合法。根據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參考教材P187
(6)請指出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組成不符合規定之處,并說明理由。
獨立董事僅1人,未達公司董事會成員的1/3。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1/3為獨立董事。
參考教材P191;參考輕一P254
(7)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余某請求撤銷甲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訴訟?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根據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在本案中,決議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而余某至2020年3月才起訴,已經過了60日的除斥期間。
參考教材P181;參考輕一P251
(8)余某等人是否有權提議召開甲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并說明理由。
余某等人有權提議。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參考教材P186;參考輕一P246
(9)股東大會是否有權改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全部成員?并說明理由。
①如果甲公司董事會不包括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其全部成員可由股東大會改選。因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可以沒有職工代表。②股東大會無權改選監事會的全部成員。因為監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而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應由職工代表大會等機構民主選舉產生。
參考教材P188-P190;參考輕一P239

滿老師
2020-09-02 17:19:24 4837人瀏覽
1、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 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 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企業重組上市是指將企業資產、業務和人員等要素進行重新組合,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發行新股上市交易的活動。
上市公司往往采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來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甚至因此伴隨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轉移,例如,典型的借殼上市交易。當控制權發生轉移時,就可能會構成重組上市。
2、甲公司購買的資產總額占甲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題干中“甲公司擬從乙公司股東余某等人處購入乙公司100%的股份,交易對價為34億元”,甲公司的資產總額為122997.07萬元,用3400000000÷1229970700=276.43%,達到了50%以上,但由于控制權未發生轉移,所以未構成重組上市。
3、重組上市的界定標準,除了要看實際控制人有沒有發生變更,還有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36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1)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2)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 100%以上;
(3)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4)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5)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上述第(1)至第(4)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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